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工程(第三次)采购
1. 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工程(第三次)”,采购人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国有资金;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工程(第三次)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特邀有兴趣的潜在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范围
2.1 项目名称: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工程(第三次)
2.2 建设规模:在F05线联合厂房B区对现有的拉丝空调新风进口进行和部分建筑改造;在F06线东侧拉丝空调进风口出增加一挡风墙和雨棚;在F08B线拉丝空调新风进口增加新风过滤装置;在F11线B区对拉丝空调新风进口进行和部分建筑进行改造。
2.3 竞争性谈判范围: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安装工程(第三次)
2.4 工期要求:总工期 2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2.5 交货地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生产基地。
2.6该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 584123.23 元,所有单位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该最高限价的范围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安装费、包装费、上车费、运费、卸货费、运输保险费材料到厂后卸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2.7 付款方式:发包人在签订结算定案表后的28 天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0%,待本工程报经审计部门完成二次审计后付至工程二审结算造价的97%,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年到期后支付尾款。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6)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中无刑事案件,无行贿犯罪案件。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机电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或 建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4.投标报价:
(1)、报价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相关施工图纸、图说及工程量清单。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2018年的重庆市相关定额以及配套文件、施工图纸、图说、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等。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现场踏勘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3)、编制说明:
i.本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确定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
ii.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均包括了投标人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招标范围所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工伤保险费、利润、税金(含销项税额)、措施费、配合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排污费、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风险费、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iii.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的和暂定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由中标人计量,招标人核实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和支付。
iv.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v.除非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填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时,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逐项填报单价和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若有不报价或零报价或负报价的,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vi.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
vii.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提供投标人作为报价的基础,投标函上的报价必须与商务部分所对应的报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viii.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②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但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增加技术措施项目(增加项目均以“项”报价)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ix.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统一暂17944.19元计取,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填报,填报金额必须为17944.19元,否则,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进行结算,即在结算时先减去投标时的暂列金额,再按渝建管〔2024〕38号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文件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渝建发【2011】607号文规定,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围挡(Ⅱ)》(编号为 DJBT-062,图集号为11J03)标准设置施工围挡
x.本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以及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分别按(渝建发[2014]2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27号)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力自主进行报价
xi.本工程规费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标准计取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xii.工伤保险费按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执行
xiii.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人员食宿、建筑垃圾清运、排污费、材料及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运、成品保护、所拆除的建筑构件及材料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等所引起的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对此类费用不另行支付,施工现场不具备堆放物资、材料的条件,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航拍图对应的临时设施场地搭设临设,同时投标人应将从临设至施工地点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对此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xiv.中标人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含水源)、用电(含电源)及其接口,其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支付此类费用。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负责接至各施工点并对安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发电设备和水压增压设备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设备设施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
xv.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余土石方、淤泥、混凝土浆、机械生产所需的汽油(机油)等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由中标人自行外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弃土场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弃渣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及措施费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作任何调整。中标人由于余土石方及建筑垃圾的弃置所造成的一切赔偿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xvi.中标单位必须注意安全防范,建筑材料不得乱堆乱放,充分考虑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过往行人等安全,按规定设置围墙、护栏、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合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若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其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xvii.中标人应保持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现有道路、周边企业建设的进出道路的畅通,以及对相关设施的保护等,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其费用全部纳入投标报价中。因本工程场地受限,红线范围内不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区的搭建场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选址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提供使用场地,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进入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价。
xviii.本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须保护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上(地下)各种管线、施工现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中标单位所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由中标人承担,若中标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xix.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若多家施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时,中标人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统一安排,否则立即无条件清离现场。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必须承担赔偿。由于交叉作业增加的各种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xx.若因招标人原因(如: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增减或征地拆迁不及时等)造成人、材、机停(窝)工、工期延长等,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或调整中标单价,但影响的工期,招标人同意顺延。
xxi.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历天则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依此类推,投标人在投标投报价时充分考虑此因素。
xxii.本工程因工期紧,任务重,中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机械设备及人员的投入,与设备供应商交叉施工配合措施、成品保护措施、各安装单位交叉作业的保障措施。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 。
xxiii.材料:除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内明确的甲供材以外,其余材料为中标人供应。
①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其进项税额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执行。
②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须先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本项目建筑工程部分的质量检测按渝建 [2015]420 号文件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为取样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调整。
③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 号文件)的精神,对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以上的部分的结算价格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5%,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a.主要材料范围界定:《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主城区全部材料和重庆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
b.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主城区材料价格和重庆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准。
c.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 D=(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B―2024年6月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 C)÷2024年6月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 C×100%。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d.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D>5%,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5%);D<-5%,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5%)
注: (1)调差基准价 A:中标材料价格与 2024年6月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较,取较小值
(2)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
(3)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重庆市 201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相比,取较小值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2024年6月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2024年6月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xxiv.本工程风险:①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相关潜在风险(本工程施工期间若人工费、机械费价格上涨,结算时人工费、机械费价格均不作调整),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③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修改该工程的量、项等相关内容,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xxv.税金:①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执行;②销项税额计算方法: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执行;③如有最新相关文件出台,按最新文件执行
xxvi.本工程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584123.23元(大写:伍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叁元贰角叁分)。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4)二次报价
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人评审小组会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并邀请投标人二次报价,二次报价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轮报价。二次报价仅需针对本次总投标金额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以第二次报价为准。在确认中标单位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二次报价与初次报价之间的差额在分部分项清单单价中整体平均下浮,使第二次投标清单与第二次的报价金额相符,调整后的报价清单在双方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的附件。
5.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建筑工程类 中 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员1名(机电安装专业)、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1名。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主要管理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派遣的所有人员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且与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一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标后每变更一次,将处以5万元/次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
特别说明:
(1)上述1~4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原件备查。上述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必须包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有效的电子印章)。
6. 竞争性谈判规则
6.1谈判文件要求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6.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的理解,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6.3谈判报价货币为人民币(RMB),应包含备件款、税金、运费、保险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6.4竞争性谈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报价函、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
6.5谈判附件电子表格顺序和项目不能颠倒顺序及删减,不按照要求报价采购方可以做否决处理。
6.7 中选人需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总金额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7. 竞争性谈判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进行排序。 | |
2.1 | 报价顺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2.3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 | ||
2.2.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暂定金额(暂列金) |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 | ||
实质性要求 | 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进行排序。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二章 3.2 | 投标报价 | A-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第二章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A-4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三章 | 形式评审 | 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6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8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0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资格评审 | A-1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3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1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其他 | 无 |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竞争性谈判者,请于北京时间 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每日9:00时至17:00时通过6.2载明的方式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6.2 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方式:
采 购 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
联 系 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15923143152
7. 谈判文件的递交
7.1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 8 月 5 日 10 时 00 分;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11室)。
7.2 竞争性谈判时间:谈判文件截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7.3 竞争性谈判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单位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picfiber.com/)上发布。
9.特别注意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18办公室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5923143152
监督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规部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
联系人:付老师
联系电话:68548669
联系邮箱:fuwei@cpicfiber.com